关于第35228511号“漫部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28511号“漫部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05号

       

      申请人:南京漫动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8511号“漫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2682号“慢部落ManBuL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漫部落”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慢部落”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其与引证商标拼音部分“ManBuLuo”相对应,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