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78158号“上合一德第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03号
申请人:洛阳佳尔安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8158号“上合一德第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词语且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