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89552号“88VIP Aliba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689552号“88VIP Aliba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7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9552号“88VIP Aliba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373号商标、第5803541号商标、第29527503号商标、第9类第16166597号商标、第13901261号商标、第8634508号商标、第26912251号商标、第116773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系恶意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截图等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libaba”、“88”分别与引证一、二显著识别英文“ALIBABA”、引证商标三“88”、引证商标五“八八”、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88”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眼镜链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眼镜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智能手机、机顶盒、照相机(摄影)、动画片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智能手机、机顶盒、照相机(摄影)、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