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497499号“GENES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37号
申请人:赛默热电科学仪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499号“GENE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首要文字、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