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92595号“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92595号“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25号

       

      申请人:惠东县合盛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顺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2595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0913小组商品项申请复审,自愿放弃其他小组商品选项。申请商标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网罩的企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产品特色及企业字号拼音首字母所独创,具有特殊含义,显著性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35519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80269号“焊友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2088号“鑫光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73171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96945号“好利来 HOLILAND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96947号“好利来  HOLILAND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07833号“太和唐健 TAIHETANGJIAN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181999号“汇尔科技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88382号“申衡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42036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持有人经营行业跨度大,各商标实际使用领域或产品并不同,市场流通渠道没有交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引证商标持有人相关官网简介、官网产品截图、百度百科截图、官网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仅在0913群组的商品上申请复审,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除0913群组以外的“镜头遮光罩;防护面罩;电解装置;电栅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插座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插座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十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十的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字母认读、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