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018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018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36号

       

      申请人:广东邦纳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1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2934号“天空农庄 Sky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66758号“缤纷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22189号“睿岩星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53063号“宝贝长得高 BABY'S GETTING TA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68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20451号“DR RST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有道词典相关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