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56622号“自由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456622号“自由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67号

       

      申请人:恩瓦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56622号“自由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2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已无效、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7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不予注册程序中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中文“自由区”,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