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33361号“雪域江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76号
申请人:江孜县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3361号“雪域江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7470号“雪域江南XUEYUJIANGNAN及图”商标、第32893321号“雪域绿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后缀部分词语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此外,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投入实际使用,已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档案信息、百度引擎查询江源、江南、绿源的解释截图、雪域江南的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服装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研磨抛光、服装制作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雪域江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读文字“雪域江南”、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读文字“雪域绿源”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