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05832号“悠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05832号“悠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83号

       

      申请人:悠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5832号“悠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5905号“悠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注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销售代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手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