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53818号“汤臣益品TCYP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53818号“汤臣益品TCYP PRODUC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02号

       

      申请人:刘少杰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3818号“汤臣益品TCYP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52642号“汤臣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53343号“汤臣一品Tomson Yipp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0022号“汤臣一品Tomson Yipp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50139号“汤臣一品TANGCHENYI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失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百合干、制汤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蜜饯、蔬菜汤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汤臣益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汤臣一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