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70813号“卓钢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59号
申请人:上海卓钢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0813号“卓钢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90907号商标、第6082890号商标、第26584490号商标、第26593543号商标、第29594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字号,是申请人独创且使用许久的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及发票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卓”与引证商标二“卓卓”、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卓”在文字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