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5721号“雷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15721号“雷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53号

       

      申请人:浙江雷拓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5721号“雷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43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虽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但目前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当中,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