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84567号“酒魔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84567号“酒魔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12号

       

      申请人:四川琴台酒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4567号“酒魔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68371号“酒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在先“琴台酒魔王”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并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酒魔王”使用在指定的开胃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