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07304号“Doyle Dane
Bernba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14号
申请人:宏盟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304号“Doyle Dane Bernba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7333号图形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与丹麦国家名称含义近似的字母“Dane”,但“Dane”亦有“戴恩(男子名)”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