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36916号“圣世骄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43号
申请人:内蒙古圣世骄阳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6916号“圣世骄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406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