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810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39号
申请人:中山市佳市宝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81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5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5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