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09533号“汇联工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309533号“汇联工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34号

       

      申请人:河南鑫汇联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9533号“汇联工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4573号商标、第5354427号商标、第7717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形、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注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汇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