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67049号“南海天霸NAN HAI TIAN 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45号
申请人:茂名南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7049号“南海天霸NAN HAI TIAN 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8609号“南天海霸NAN HAI TIAN BA”商标于2020年5月6日核准转让至茂名南海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见第1694期《商标公告》)。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