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27685号“拉卡拉收款宝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79号
申请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7685号“拉卡拉收款宝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9489号“MaxMedical”商标已注销,第34872542号“相互保Max”商标和第36773683号“MAX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已被依法驳回,故以上三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拉卡拉收款宝”及字母组合“MAX”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1994号“MAX-MALL”商标、第9877203号“美斯凯maxcare及图”商标、第31823410号“百度公交MAX富翁”商标、第3844944号“美辰百货maax及图”商标、第15704500号“MiN&MaX”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