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11158号“HF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11158号“HFA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73号

       

      申请人:北京鑫迪瑞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1158号“H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1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HFACE”其表现形式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HiFACE”,与引证商标“HIFAC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按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