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7254号“南北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77254号“南北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74号

       

      申请人:河南汉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锐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7254号“南北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0730号商标、第168376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能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且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南北联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南北”、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南北”,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仪器、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精密天平、千分尺、教学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纤维光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衡器、量具、计量仪器、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