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327515号“Lab SECOO Luxu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71号
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7515号“Lab SECOO Lux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识别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3280号、第9253440号、国际注册第844983号第35类商标、第24724927号、第4523297号、第6912951号、第5800003号、第5981008号、第30978639号、第32478523号、第16715205号、第21754911号、第31184094号、第66236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取得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四、十三专用权具有不确定性,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驳回决定及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于2020年3月7日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核准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十三于2020年5月14日在寻找赞助服务上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视觉效果相对独立的英文“Lab”、“SECOO”、“Luxury”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十四显著识别英文“LAB”,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英文“SECCO”,引证商标七至十、十二显著识别英文“LUXURY”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