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81125号“I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10号
申请人:美国哈伯运输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125号“I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9748号“I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25065号“ICON MALL全龄层生活方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在“汽车;自行车;水上运载工具”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