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02592号“AdvancedHe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2592号“AdvancedHe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93号

       

      申请人:ROBERT BOSCH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2592号“AdvancedH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658833号“ADVANCED HEAT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讨共存事宜,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9月6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英文“AdvancedHeat”与引证商标英文“ADVANCED HEAT TECHNOLOGY”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风枪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