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757186号“IFB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59号
申请人:费恩莱斯(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57186号“IFB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63650号“IFB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820号“IFBB ELITE PRO WORLD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第29262193号“IFBB及图”商标、第29262192号“IFBB及图”商标、第29084676号“WORLD CUP ELITE IFBB及图”商标、第30240156号“IF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百度百科对申请商标的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申请人提供的版权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经我局审理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5477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5、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7709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6、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2月6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英文“IFBB”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英文“IFB”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综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综艺表演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综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