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54307号“MLBRB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7554307号“MLBRB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91号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马龙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对第17554307号“MLBR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商标(引证商标二)、第506821号“MAJOR LEAGUE BASEBALL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MLB”和“MAJOR LEAGUE BASEBALL”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多年,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棒球协会官方网站、申请人官方网站、百度百科对“MLB”的介绍复印件;
      2、多家电视台对MLB赛事的报道及节目介绍复印件;
      3、电视台、中文期刊、杂志、网站对申请人赛事和球队的报道复印件;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5、专卖店及所售商品照片、网络关于“MLB”的检索结果复印件;
      6、在先决定及《法务通讯》2015年第2期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3月20日第1592期《商标公告》中,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童装;外套;裤子;内衣;上衣;鞋(脚上的穿着物);T恤衫;袜”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衣服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MLBRBO”与争议商标一“MLB”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