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93983号“熊猫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34号
申请人:微山县鸿锦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3983号“熊猫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4386号“熊猫优选 XIONG MAO YOU XUAN”商标、第9387057号“熊猫优优”商标、第32900454号“熊猫优惠”商标、第35453704号“熊猫优品 XM&XM”商标、第23888298号“一熊一猫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状态均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644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熊猫优选”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第三方提供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