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557686号“红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58号
申请人:李爱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57686号“红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200号、第31476937号、第25094439号、第25101271号第30类商标、第315360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均来自不同行业,在销售渠道等方面没有相近之处,不会造成误认误购。引证商标一因三年未连续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只保留3008面粉上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出库单、宣传单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面条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商品上于201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在凉粉、凉面、凉皮(面粉制品)、家用嫩肉剂商品上于2020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凉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家用嫩肉剂商品上于2020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对复审的商品存在前后矛盾,故对其放弃商品的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红星”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五中,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挂面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凉面、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