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133号“ALTUMI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133号“ALTUMI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81号

       

      申请人:CONTEXTVISION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133号“ALTUMI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835252号“阿尔达米拉 Altami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TUMIRA”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 Altamira”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