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30331号“ID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89号
申请人:郁剑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0331号“ID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7320号商标、第9942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一、二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