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16923号“妙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95号
申请人:孙彬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16923号“妙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7238号商标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云娜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