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4912号“皇家庄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5744912号“皇家庄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0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明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44912号“皇家庄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15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
      1、名品世家酒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华夏五千年(北京)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南丰县华夏五千年生态酒庄有限公司执照;
      3、2016年至2018年“皇家庄园”葡萄酒购销合同、出库单、销售发票;
      4、2018年2月13日产品检验报告;
      5、2016年至2018年产品包装合同及发票;
      6、销售合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7、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中,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南丰县华夏五千年生态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中部分购销合显示产品名称、品种为干红葡萄酒、干白葡萄酒、蜜桔酒、白兰地;部分显示为华夏五千年系列产品,出库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证据3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样品名称为桔韵传奇 南丰蜜桔酒,商标为皇家。证据2、4中委托合同及部分发票等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图样。证据5销售合同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综合以上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