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99283号“广州广兴三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55号
申请人:广州广兴三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9283号“广州广兴三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申请人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