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64879号“小母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64879号“小母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79号

       

      申请人:南京竹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4879号“小母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35162号“小母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小母猪”,其与引证商标“小母株”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