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28522号“名创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77号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8522号“名创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9134号“名创优品 MINGCHUANGYO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1422号“名创致品 FAMOUS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名创优品”,其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名创致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