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42992号“金妹记 大排档 GOLD MUI K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70号
申请人:金妹记大排档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2992号“金妹记 大排档 GOLD MUI K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7186号“金妹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977473号“金妹唛 M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均止于2019年4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