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45770号“古润金 KOO YUEN KIM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45770号“古润金 KOO YUEN KIM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68号

       

      申请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5770号“古润金 KOO YUEN KIM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肖像及名字,申请人为知名人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1991号“古润津”商标、第19371557号“古润金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主要显著性部分为肖像,该部分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已注册商标的合理延续。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纳税证明、申请人社会职务聘书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类似情形的商标申请人信息、引证商标一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古润金”、字母“KOO YUEN KIM”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古润金”与引证商标二“古润金芽”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