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87852号“AQUASCUT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87852号“AQUASCUT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64号

       

      申请人:雅格狮丹国际特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7852号“AQUASCUT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64405号“水盾 AQUASCU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AQUASCUTUM”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