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20671号“守护者计划 守护稳稳的幸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20671号“守护者计划 守护稳稳的幸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5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20671号“守护者计划 守护稳稳的幸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64519号“守护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资料、“守护者计划”360百科介绍、官网、公众号、小程序页面、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守护者计划”与引证商标汉字“守护计划”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企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