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28473号“名创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28473号“名创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56号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8473号“名创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13597号“名创优品”商标、第21426357号“名创名品 MCMP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系列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名创优品”,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