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57959号“新南方 赛思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54号
申请人:广州市赛思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7959号“新南方 赛思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2829号“南方 NANFANG及图”商标、第17949372号“NEW S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发票、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新南方 赛思达”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英文“NEW SOUTH”可译为“新南方”,从而与申请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