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27305号“赛巧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60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文化馆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7305号“赛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1681号“珠村赛巧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赛巧会”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文稿撰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