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02116号“奇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35号
申请人:重庆爱奇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2116号“奇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本案申请商标于2020年4月13日由本案原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予现申请人重庆爱奇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商标所有人与我局引证的第9346705号“奇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权利主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5740号“奇遇工作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87434号“奇遇戏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