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12240号“世界学习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98号
申请人:马林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2240号“世界学习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第4504325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阻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53043号“世界 神殿契约及图”商标、第20015232号“大世界”商标、第26936122号“世界堂ARTISTIC PALACE OF THE WORLD及图”商标、第11610454号“世界 就是我的通话王国 THE WORLD IS MY FAIRYTALE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三处于商标实质审查中,状态不确定。并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线下、线上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83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世界实习室”,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