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6115号“TRAVEL WITH L'OCCITANE EXCLUS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6115号“TRAVEL WITH

    L'OCCITANE EXCLUS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21号

       

      申请人:LABORATOIRES M&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6115号“TRAVEL WITH L'OCCITANE EXCLUS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3819号商标、第15919600号商标、第7460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舒丹全国专柜信息、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注册列表、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时尚杂志及报纸的检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以下产品的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网)零售或批发服务,即肥皂、香、香料、化妆品、护发制品、身体护理制品、护肤产品、美容护理制品、化妆剂、蜡烛、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肥皂、香、香料、化妆品、护发制品、身体护理制品、护肤产品、美容护理制品、化妆剂、蜡烛、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领域的零售服务;在线提供肥皂、香、香料、化妆品、护发制品、身体护理制品、护肤产品、美容护理制品、化妆剂、蜡烛、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领域的零售服务”不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能够接受的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有关以下产品的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网)零售或批发服务,即肥皂、香、香料、化妆品、护发制品、身体护理制品、护肤产品、美容护理制品、化妆剂、蜡烛、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肥皂、香、香料、化妆品、护发制品、身体护理制品、护肤产品、美容护理制品、化妆剂、蜡烛、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领域的零售服务;在线提供肥皂、香、香料、化妆品、护发制品、身体护理制品、护肤产品、美容护理制品、化妆剂、蜡烛、空气清新剂、非个人用除臭剂领域的零售”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