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29736号“R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29736号“R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16号

       

      申请人:拜发分析系统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9736号“R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1881号“日达广场 RIDA PLAZA”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为“日达广场”,与申请商标“RIDA”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