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80073号“美丽匠人 BEAUTIFUL CRAF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80073号“美丽匠人 BEAUTIFUL

    CRAF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12号

       

      申请人:美丽匠人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0073号“美丽匠人 BEAUTIFUL CRAFTS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07166号“美丽佳人”商标、第36731362号“美德匠人”商标、第33973210号“美丽伽人”商标、第31072720号“美丽唐人 MLTR”商标、第21413771号“美丽佑人”商标、第9263311号“美丽达人”商标、第7013126号“美丽女人 LITERATE WOMEN”商标、第10441597号“美丽工匠”商标、第10647170号、第32491181号“美丽工匠 BEAUTY ARTI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文“美丽匠人”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各中文“美德匠人”、“美丽唐人”、“美丽佑人”、“美丽达人”、“美丽女人”、“美丽工匠”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研究;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