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79570号“未来无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79570号“未来无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33号

       

      申请人:未来无界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9570号“未来无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23870号“未来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4936号“未来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14937号“未来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53838号“无界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宽展期;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未来无界”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未来世界”、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无界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