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31114号“家的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41号
申请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1114号“家的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2051号“家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0658号“家德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29833号“家的GAM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456671号“家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29652号“家的GAM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52058、33347594号“家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在“纸;卫生纸;纸巾”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9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9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审查,驳回“牛奶;牛奶制品;豆奶”商品,核准其余商品,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文具;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蚊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非个人用除臭剂;杀虫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非个人用除臭剂;杀虫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蚊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