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34458号“巧算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34458号“巧算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38号

       

      申请人:广东巧算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巧算盘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4458号“巧算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已于2019年8月27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了经营项目,将经营项目中的“商标代理”项目删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备案)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以防止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囤积、抢注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其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 “代理服务”。虽然原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上述服务项目,但是,该变更事实不应视为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消除,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将因商标申请人的规避行为而落空。综上,原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本身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